宪法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宪法,但谈不上“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不适用宪法是法院的宪法义务。
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宪法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
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应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便各级法院和法官能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