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才算自动离婚

2024-11-19 00:20: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我国婚姻法上还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离婚毕竟需要法定程序,须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规定。

回答2:

相互不喜欢的夫妻分居半年左右就能自动离婚。在这个社会上,有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后就会发现彼此的感情淡了,没有之前那么喜欢了,也没有这么需要对方的感觉,夫妻双方都没有太多的共同语言,剩下的就只有痛苦跟磨难了,然后就会慢慢的变得不喜欢对方,慢慢变得对方做什么自己都讨厌,自己都不喜欢,然后就开始始分居,这样的夫妻一般分居半年左右就可以自动离婚,相互都放得下,相互都不埋怨对方,就觉得时机到了,自己该离婚了,也没有之前那么喜欢,也没有什么抱怨的事。没有那么爱的夫妻,分居一年左右就能自动离婚。在现在这个社会上,诱惑很多,诱惑很大,不像以前那样,车马很慢,一生只能爱一个人,现在是信息发达时代,你可以看见很多之前看不到的消息,你可以看看见很多之前看不见的人,现在想去任何地方都会有高铁,火车飞机非常快的速度,让你到达你想去的地方,所以说现在社会上诱惑很大,没有那么爱的夫妻,估计分期一年左右就能自动离婚,因为社会诱惑很大,自己也会慢慢接受分开这个事实,也会慢慢接受离婚这个事实。只要相互不喜欢了,开始分居时就决定了,要自动离婚的结果。夫妻之间相互不喜欢了,相互不爱了,就觉得生活没有必须继续下去的理由了,然后就会慢慢的开始分居,开始分居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你们要自动离婚的结果,因为你没有想要继续保护段婚姻,让这段爱情继续下去,你没有想要维护这段婚姻,也没有想要维护这个家庭,所以只要相互不喜欢,开始分居时就决定了要这种离婚的结果。对此,你有什么更好的想法,欢迎你写评论下方,让我们一起讨论吧!

回答3:

分居三年才算自动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在一起没有感情的想要离婚,又是不想走法律程序的话,那么就是分开三年那么在一起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还是可以去民政局那里办离婚手续,这样的话他们都会支持你们离婚的。

回答4:

(一)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难以达成协议的话,那男方或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夫妻起诉离婚后,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诉讼离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法院调解难以复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是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经过民政局登记领证才能缔结,同居不能导致双方拥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与结婚一样,离婚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要么向民政局登记离婚,要么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居并不能导致夫妻自动离婚,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动离婚。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规定。首先,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异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导致分居满两年,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其次,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作为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一个考虑因素,法院必须根据整个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不能自动离婚。法律没有规定分居可以自动离婚,离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分居两年不可以自动离婚、分居多久都不可以自动离婚。以上就是多“分居可以自动离婚吗”“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的解答。总之,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完成,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夫妻如果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的,则可以考虑起诉离婚。诉讼离婚中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而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则对离婚结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回答5:

婚姻法中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