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附录A的规定采用。
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Kb(K1A+K2V)
A=Av+30Ao
V=Vv-Vg
式中 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b——物质系数;
K1——面积系数(kg/m2),取0.2kg/m2;
K2——体积系数(kg/m3),取0.7kg/m3;
A——折算面积(m2);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m2);
Ao——开口总面积(m2);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Vv——防护区容积(m3);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
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5)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3)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6)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7)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8)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附录A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