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烂尾楼有什么办法处理?

2025-03-10 2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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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重新招标,完成工程。招标不成,继续招标,还不成,继续招标。直到有一天有公司中标。

首先,烂尾的原因一定是因为财务问题。要么是没钱继续完工,要么是发现收不回成本,要么是携款潜逃,无一例外的涉及到巨额债务。政府是不能没收过来或者低价取得,然后再出售的,因为这会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当然靠这种手段赚钱的大有人在,这个问题不讨论)。债权人也不会轻易同意贱卖,债权人宁愿等待时机,也不会贱卖债权,这个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不能贱卖给百姓的原因。

按照商品房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开发商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的,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仍未能交房的,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房人的解约权是合同赋予购房人的一种选择权,即购房人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该权利——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购房人的不同选择,开发商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律师建议购房人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违约金索赔诉讼,获得有效的法律判决,从而将开发商违约的事实和违约金计算等重要事项以法律认可的形式和手段固定下来,往后无论开发商何时实际交付房屋,均不影响购房人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同时也不影响购房合同的继续履行。至于后期违约金能否拿到手,则是判决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若房屋无法按时交付 买家应尽早提出起诉

还有另外一种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的情况,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建成前倒闭,楼盘烂尾,无法交付。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购房人立刻进行起诉,由法院对开发商包括烂尾楼盘和土地在内的财产进行司法查封,后续通过拍卖变卖财产,偿还购房人的购房款。

对购房者十分有利的是,较高人民法院曾就上述问题发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银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现在,一套房屋的价格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买一套房子往往集中了一个家庭的大部分金钱财产,任何购房过程中的差错都可能给购房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收楼或发生任何违约情形时,可向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和建议,切忌盲目与开发商签订补救性的书面协议,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或难以维权的情况。

回答2:

强烈建议国家对烂尾楼超过10年的楼盘出台办法,国家进行拍卖或国家强制转给有能力开发的公司接盘,不能让原开发商借故自身能力不足,而浪费国家资源和广大业主的血汗钱!!!为什么全国这么多烂尾楼盘,国家就不能分类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管理不到位,只会导致越来越多的烂尾楼出现。

回答3:

全国各地的烂尾楼一般都是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