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増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即电费出账日在4月1日之后的,税率由16%调整为13%,而电费出账日在4月1日前的,仍用16%的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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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开具发票原则,所属期是3月份的用电,应按照税率调整前的16%开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供电企业却采用了调整后税率13%进行开票的情形,用电企业可与供电企业沟通解决,争取企业自身权益。
严格来说,应该按照应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属于3月的部分按原16%税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