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会计实务和纳税实务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实际拨缴并且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部分,其他部分支出是不得税前扣除的。这个是基本规定。
2、工会经费实支数大于计提数,会计上已经废止了“工会经费”的计提,计提是错误的会计处理,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调整;
3、工会经费实际支出数大于计提数,那么,如果没有实际拨缴也没有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那么,支出的金额、计提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