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回原籍的办理程序如下:
1、到原户口所在地开具准迁证。
2、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办理迁入手续。
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回原籍需要的资料:
1、开具准迁证需要的资料:村委或街道办证明、接收户口的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迁户人户籍证明、迁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准迁证第3联),所需资料:准迁证、迁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