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 律关系。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 权。
不合法!
物业合同与供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当事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是电力、水、气、热力供应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权利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等供应公司。即使物业企业与业主约定业主不交物业费时,物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如果供水、供电等公司授权物业企业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的,物业企业只能以此手段催收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