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2025-02-25 1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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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少,而且指导当地司法实践的大都是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法规。为此,笔者将结合多年在上海的律师执业经验,就上海市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作以分析研究。 一、什么是售后公房所谓“售后公房”,是指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自1994年起,根据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房屋动迁纠纷。在支付一定数额的购房款后,将公房的所有权买为己有,并由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此时,职工就由公房的承租权人转变为所有权人。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财产权。 欲进一步了解售后公房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公房。所谓“公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在这类房屋中,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职工仅享有承租权及居住权。上海所称公房一般仅指由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二、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 所谓“售后公房的产权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员;及按照“九四”方案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为上海市“九四”购房方案实施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记在产权证上。上海法院考虑到上述历史原因,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的产权人资格。 所谓“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是指售后公房在动迁过程中,动迁各方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考虑动迁户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可以享受一定动拆迁优惠待遇的人员,包括产权人的配偶及户籍在售后公房内的其他人员等。 三、上海法院关于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原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 因此,售后公房动拆迁补偿款一般应当归产权人所有。

回答2:

从法律实践上简单明了的回答您:

售后公房本质上是私房,但是其来源于公房,所以即便是购买下来以后仍然不可回避的是其原来的属性。

售后公房拆迁后,除了产权人,其他原来房产的同住人仍然对此房享有居住权并可以参与动迁补偿安置款的分割。

相关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上海成功律师网

回答3: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收集整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实践中, 对共有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利益分割除了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以外,涉及安置人口的安置利益及相关奖励部分利益,必须根据发放原因、对象、种类、数额及计算标准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割,而当前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欠缺。
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是否居住分为居住产权人与非居住产权人。居住产权人和非居住产权人在不同类型的征收利益中享有的分配权利也不同。
(1)补偿性利益,主要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在私有房屋中,应该归属于房屋产权人。
搬迁补偿和过渡期补偿,这类补偿是针对的是被征收人因搬迁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等待迁入新居过程中为解决居住问题而支出的费用。这类补偿费用,应当归属居住产权人为宜。
(2)安置性利益,实践中有托底保障以及关于居住保障的补贴和奖励(如居住困难的一次性补助等)。这部分的费用,应以需要居住保障的人为分配对象。
(3)对价性利益,实际是对签约交房的额外补偿,多以“奖励“为名目,如签约奖,按期搬迁奖等,主要是以签约交房所换来的对价,分配的对象应当是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为宜。对于征收面积奖,应当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分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