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最高法院法释[1998]24号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言,却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1)工资、(2)其他劳动报酬、(3)遣返费用、(4)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内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而不受最高法院法释[1998]24号规定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予以明文确认。
那么,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是选择直接去海事法院起诉,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呢?这个问题主要从下面三方面来分析:
1.诉讼成本
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为宜。以10万元的诉讼标的为例,如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诉讼费;如果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需要预交诉讼费2300元。
2.诉讼进程
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为宜。如果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一共可以进行三个阶段,耗时较长。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对结果不服的只能向高级法院上诉,这样在进程上会快一些。
3.管辖
如果选择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根据现行法律只能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我们知道,船员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随船迁移,其实际工作地漂泊不定,单位的注册地则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国;这样一来,如果选择向劳动仲裁委起诉的话,则会带来诸多不便。
如果选择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方便很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五)项的规定,船员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可见,向海事法院起诉的话,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有更多的选项,特别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起诉,这对于船员劳动维权而言带来的很大的便利。
综上,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后,如何选择自己的维权途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