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我自离职,我没写辞职信走了,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我应该告原来上班的公司还是告劳务派遣公司?

2024-11-15 05:44:1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应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但是,劳动者没有提交辞职信就擅自离职,除非用工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已经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解除合同,难以主张权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能不仅不会支出诉求,反而会被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请不要相信劳务派遣公司和任何职业介绍所,招牌都写得清清楚楚了,把你派遗或介绍到需要劳动服务的工厂和公司,到这里你添完工厂或公司发的表格,其实中介服务的合同已经基本完结了,最主要还是合同双为的约定什么,如果只写把你安排入职,那过两天把你辞退了,你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