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案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2011年4月,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及大瓦的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析案]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笔者认为,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你好。在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