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以故意伤害罪判一年,再赔偿对方四万多块钱,我爸妈名下都没有钱

2025-04-28 17: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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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在没有钱,不等于将来永远没有钱,因此,双方可以协商,或采取分期还款的方案。对于法院的判决,应当自动履行,如果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责任(与子女无关)。被执行人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对其名下其他的合法财产一旦查实,也是可以执行的;即使是唯一的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执行和解: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执行中止: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继续履行: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符合法定条件时,唯一房产也可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答2:

不会的,你的财产是你的私人财产,法院无权干涉。除非可以证明是里面有你父亲的钱。

回答3:

不会干涉你的私人财产,但是从道德来说这是义不容辞的。而且你家里的房子车子都是你自己的吗?不是的话那也是可以用来赔偿的。

回答4:

你没有义务赔偿,除非你自己愿意。

回答5:

回答6:

应该说是让你们家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