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或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说实话没太明白您的意思。
所谓必招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规定了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以上所说的是必招项目的范围,如果是建设单位属于法定必招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处罚也只是对建设单位而言的,不是对施工单位,因为施工单位不是项目业主。
您说的情况是不是施工单位作为总包,而有分包项目没有进行招标呢?
首先,如果总包单位资质项下有分包资质,总包单位可以自己完成而不招标。
如果总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项目又达到必招的范围,而又没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省与省之间的相关处罚不一样,就湖北省来说,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无非是:纳入投标黑名单,对其一段时期内禁止投标。一般来说也就是补办招投标手续,将应该公开或者邀请的招标项目改成直接发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