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的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流程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流动人员办证需提供在本地居住证明
因为国家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才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怎么能证明自己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呢?那就是要靠当地的《居住证》来证明。只有办理过《居住证》的,才是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不然只是游民,不享受异地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