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给被告送达(有效),则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开庭,若被告不能送达,则不能正常开庭。被告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需要一定的手续,需要证明被告确实找不到,如得到被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证明等,但每个法院的要求不一样,需要及时跟办案法官或书记员沟通。
原告如果有代理人到庭,本人可以不到庭。代理人可是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如果原告本人不到庭,也没有代理人到庭,法院依法会将该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如果实在有事不能出庭,可以在开庭前几天想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法院是否准许就不确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原告如果有代理人到庭,本人可以不到庭。代理人可是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如果原告本人不到庭,也没有代理人到庭,法院依法会将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