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①行为人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某一环境行为或相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扰该国家或地方之环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境,危害公共或个人之财产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②是一国或地区违反国际法规定、违背其应履行的环境保护国际义务,致使他国或地区的环境或国民遭受污染与破坏之危害,所应承担的国际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和道义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
(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3) 违法处罚趋重化,主要表现为加重了行政处罚的程度、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定特别刑法严惩环境犯罪、实行两罚或
多罚制度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特征: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