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违法法定代表人都会承担责任,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才需承担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或者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被吊销或破产清算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过,如果公司因不按时记账报税或者不按时年报造成企业被列入工商税务的黑名单的,公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信用受限,出行乘坐交通工具会有影响。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只要你个人不违法,担任负责人没有什么影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既然你担任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你就要承担这个公司的所有责任。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