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是指行为人不以使用为目,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且前述的抢注范围可认定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行为后果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属于恶意注册被则吵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3、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恶意注册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对已注册的商标,因属于恶意注册,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