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以前可视为交费,请问在哪级规定的,能在哪儿找到这个规定?

2025-02-28 04: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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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增折的工龄。

  一、 视同缴费帐户建帐的对象

  (1)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含2006年7月1日,下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二、 视同缴费帐户建帐的方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符合按月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包括93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帐户。

  (1) 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帐户建帐的方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的视同缴费帐户总额

  =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0%)=1685.3×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 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视同缴费帐户的计算公式:

  截止2006年6月30日补建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视同缴费帐户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帐户记帐方法。

  特殊群休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具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视同缴费帐户记帐方法按上述(一)点办法执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帐户记帐办法如下:

  1、 以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

  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量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帐户。

  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帐户。

  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以复员形式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帐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帐户。

  (1)、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具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分流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帐户。

  (2)、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帐户。

  3、 载止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帐户总额=1993年前记帐额×(1+10%)N+1994年1月至1988年6月底记帐额×(1+4%)N+1998年7月到2006年6月记帐额×[91+A99]×------×(1+A06)]

  1993年12月底前记帐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记帐额外负担和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帐额都是按“上述不同人群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基数”×8%×相应时段内的视同缴费月数计算。

  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至2006年各年度个人帐户记帐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