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叙述的太简单,特别是被逼的具体情形,这一点是判定的标准。具体有以下3种情形:
1、不负刑责: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2、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征: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对于胁从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大体上在不负刑事责任与胁从犯之间进行判断,事实上,对不负刑责与胁迫犯罪的认定是极其复杂的课题:
一、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胁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因此,是否受到胁迫以及所受胁迫的内容、程度、对象、紧迫性、与所涉犯罪的关系是认定胁从犯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
二、关于胁迫的理解
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能够引起他人恐惧心理的胁迫行为,并通过这种心理强制使他人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
三、关于胁迫的真实性
胁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这是成立胁从犯的前提条件。
此处的真实性仅指行为人确实受到针对其人身、财产或者精神方面的某种威胁或者逼迫,而且这种威胁或逼迫以某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诸如暴力殴打、恐吓信)客观存在即可,并不要求被胁迫的内容必须会真实发生。只要行为人确实受到了胁迫,且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及其自身情况其有相信如果其不按照要求从事犯罪,所胁迫的内容就会付诸实施,因而陷入某种程度的恐惧,即可认定胁迫成立。至于胁迫的内容最终是否一定实现,并不强求。况且,在被胁迫从事犯罪的情况下,被胁迫的内容是否发生往往属于待定事实,也不可能验证其是否必然实现。
四、关于胁迫的现实性
胁迫必须具有现实性,必须是“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才不得不参加犯罪”。而结合当时的客观环境,被胁迫者在参加犯罪前,没有摆脱胁迫的可能性,是判断胁迫是否具有现实性的重要标准。这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胁迫应有紧迫性,即只要行为人拒绝参加犯罪,胁迫者立即就会将胁迫内容变为现实;
另一方面,被胁迫者没有机会和条件摆脱胁迫。
四、关于胁迫的时间性
胁迫应开始于其犯罪之前,这一点勿庸置疑。但胁迫的结束时间是否对其成立与否有影响,却值得讨论。实践中,胁迫一般在以下时间段内结束:
1、被胁迫者开始犯罪前;
2、被胁迫者开始犯罪后,而其犯罪行为完成前;
3、被胁迫者犯罪行为完成之时或之后。
在第三种情况中。被胁迫者犯罪的自始至终都在胁迫之下,其胁迫成立应当没有异议;
而第一种情况下,胁迫在行为人开始犯罪前即消失,表明促使行为人犯罪的强制原因早已消失,此时行为人仍实施犯罪行为系出于其自由意志,其不成立胁从犯应当也没有异议。
关键在于在第二种情况中是否能认定为胁从犯,如果在此过程中,胁迫情形消失或者虽然还存在但是己不能对被胁迫者产生影响,行为人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就表明他是在主动的实施犯罪,是在积极的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认定为是胁从犯。当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胁迫情形消失且对其行为尚有掌控能力。如果胁迫已不存在,但行为人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已无力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仍可以认定为胁从犯。
五、胁迫的严重性
行为人受到的胁迫的内容的严重性明显高于其被迫参与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才能认定胁迫成立。一般而言,胁迫按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重度胁迫,指以杀害、重伤相胁迫;
第二类是中度胁迫,指以一般伤害、侵犯大量财产等相胁迫;
第三类是轻度胁迫、诸如以揭发隐私等相胁迫。
如果某一种胁迫手段还没有达到足以使人去犯罪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价值衡量的方法,将外部胁迫同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对比。如果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即可判断精神强制的成立。
六、胁迫的指向性
胁迫的内容可以是针对人身,也可以针对财物,甚至可以是针对个人名誉,但这些都应直接指向被胁迫人本人或其亲属或者其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而对于完全不相识的陌生人,因为不存在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因此损害其利益的威胁并不认定为“胁迫”。
具体到你说的案件,上述细节无法判断,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是否构成胁从犯,或者是从犯,就是个疑问了。特别是胁迫是否始终存在,本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摆脱的机会,最关键的是在其杀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只要伤害一下另一人质即可的情形,还是一刀就将另一人质杀死了?等等,这样具体的细节都需要调查清楚,且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持刀威胁的绑匪构成间接正犯,此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道德上可能会有悖伦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