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有哪些关系?

2024-11-19 0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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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与相对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以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种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机关,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显区别,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婚姻法、收养法及继承法上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这些合同主要有: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关于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24条)、《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均属于身份上的合同,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合同。

回答2:

  1、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合同。

回答3: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回答4: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其他的关系都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回答5:

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