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变更被告主体,让与本案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乙退出诉讼,通知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乙之子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主体有误,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由甲另行起诉乙之子。因为变更被告主体没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只规定诉讼请求可变更,而没有规定被告主体可变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是否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做法也不尽一致。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变更被告缺少法律依据,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可告知其另行起诉。故原则上同意信中的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