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馈赠与受贿的外在表现形
式有诸多相同之处,往往易被违纪违法犯罪分子利
用“馈赠”之外形来掩盖其行贿受贿之实。只有正确界定
馈赠与受贿,才会不伤及无辜,又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
分子。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间交
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接受馈
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
关。馈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接受馈赠行为与受贿
有相似和交叉的地方,非凡是把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
人员接受馈赠,或者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馈赠回报
对方以财产或者利益时,有时较难区分二者,但两者在
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依据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务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
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
的价值;财务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
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
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
系。要考察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虽然有亲友关
系,过去并没有走动或仅是偶有来往,交往并不深入,
而现在突然造访并赠予重礼,这就有可能是贿赂了。且
馈赠是亲友之间的基于原有的互相间的情意和关心体贴
而进行的,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往往是礼尚往来,互
赠互请;行贿受贿之间则是基于一时一事的利害关系而
互相勾结,有些还是素不相识或素无往来的人,双方都
具有谋取某种利益的目的,行贿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
益,受贿人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对方谋取利
益而收受他人财物。
二、往来财物的价值。一般情况下人情往来中的馈
赠,在数量上不会如贿赂那么多,价值上也不会如贿赂
那么大,馈赠的数量一般较小,符合礼仪,体现为“礼
轻情意重”。行贿受贿数额一般都较大,甚至超出了个
人经济条件的常态,数量大得惊人。
三、财务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
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一)财务往来的缘由。礼尚往来,有来有往,不具
有互为利用的动机和目的。正常的人情往来及馈赠通常
会有一定的相互性,所谓礼尚往来就是这个道理,而受
贿中的财物往来都是单方向的,一般总是一方给予另一
方财物,接受财物的一方均是手中有一定职权的人员。
也就是说,受贿则是行为人基于利害关系的勾结,双方
是互为利用的关系,有些甚至是素不相识或素无来往之
人。馈赠者希望通过“馈赠”使对方能够利用手中的职权
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赠者在接受贿赂时,往往知道馈赠
者的目的和动机,并许诺或默许将为其谋取利益。
(二)财物往来的时机。接受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不
确定;而受贿则必须发生于行贿人有求于受贿人利用职
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三)财物往来的方式,即财物往来是公开还是秘
密。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受贿则
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
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四)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受
贿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给予了钱财,必然对对方权
力上有所要求。当然,在有的受贿中,行贿人在行贿时
并不一定会对受贿人明确提出相关的利益要求,这就要
结合案情,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以确定对于接
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四、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
益。在受贿中,行贿一方往往是为了从受贿一方谋取到
相应的利益或好处,才送给受贿方一定的财物,而且其
投入总是有相应的回报的。如果接受方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提供方谋取了利益,或者说提供方从接受方那里得
到其职权上的好处,就可认定二者之间的财物往来不是
馈赠,而是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