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难
(一)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予以受理;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未成年子女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读书的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符合上述七至十三项规定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需报市局户政部门批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