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