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你说的是劳动仲裁问题。因为只有劳动仲裁问题,才能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中院申请撤销。
如果你说的确实是劳动仲裁问题,你向区法院申请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而对方向中院申请撤销的也是同一份裁决书。在这种情况下,你的申请必须撤回,或者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因为裁决书尚未生效。
你必须到中院应诉,等待中院裁定裁决书的效力。如果中院裁定维持裁决书,你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如果中院裁定撤销裁决书,你可以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你提出劳动仲裁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