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户人员就是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包括所有的人员。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同户人员是同户居住并生活的人员,也指同一户口薄所登记的人员。
户,即:住户,人家,一家称一户,是社会结构与管理的基本单元。分户管理是户籍或人口管理的方式之一,就是以户为单元(社会管理的基本家庭单位),在这个单元中设有户主和若干成员,同一户(家庭)生活或户籍登记的人员即同户人员。
户口本上登记的除户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