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纪委调查期间交代实情,算自首吗

2025-03-07 07: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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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第三部分“严格履行办案程序”的规定,纪委办案程序一般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理和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三、在实践惯例中,纪委属于“办案机关”。在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应视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1. 在自动投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自首:在判断自动投案时,犯罪是否被发觉,并未决定性的影响。若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并未受到任何心理或者身体上的强制,抱着自愿接受组织审查的心态主动前往会见纪委工作人员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2. 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而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丧失的情况下,只有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才可能构成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因被纪委直接强制带走或者实际控制等被动归案情况下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则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