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兵能否享受离休待遇,还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文件依据:劳人老{1982}10号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文件依据:劳人老{1983}34号
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兵退休前是工人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依据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及老人险(1983)3号文件以及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以上文件包括的人员都是属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类别的离休人员,以上各文件都是独立性的,是国家不同部门下发不同标准的文件,不能和为一个文件来看待,也是真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发放的文件,所以根据文件内容有的是离休老干部,有的是离休人员和老工人也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只是个体本身的待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