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后续发生了真是消费,还需要开发票的。53号公告中的“不征税项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中“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特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即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开 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