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2025-02-27 05: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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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购进的水泥不是不交增值税,而是应作进项转出,一样的交增值税的。这是因为原材料购进后,并没有加工生产,所以可以清楚的核算当初购进的价款和进项税额;而自己生产的出来的水泥已无法核算当初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所以只能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回答2:

因为此处的用购进的水泥建厂房的资金属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
一般说来,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为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为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一种经济行为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
具体到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经常发生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

因此这笔资金就不用再缴纳增值税了。

回答3:

增值税是从销售环节征收,水泥厂自产水泥用来建厂房,是将移送水泥视同为销售行为来征税的。如果从外面购进水泥,销售方就是外部供应商,增值税应由对方缴纳。

回答4:

1.用购进的水泥建厂房
因为在购进时水泥已经交过进项税
所以在厂房领用的时候不需再交一次进项税
避免重复计税的问题
2.水泥厂用水泥建产房
水泥厂的水泥是他的商品
是准备用于对外销售的
所以在自己厂房领用时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计征销项税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