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上说,非限制性信用证 (如:自由议付信用证) 的结算银行有追索权,而限制性信用证 (如:承兑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保兑信用证) 的结算银行没有追索权。在现实中,有些银行与出口商签定有关追索权的特别协议,明确规定:对所有信用证(包括限制性信用证)结算,银行向出口人 (受益人)支付信用证票款后,如果无法从开证银行索回票款,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的权利。
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或偿付行,一旦对受益人付款,都没有追索权。
信用证本身没有追索权,但是,议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后,垫付价款给受益人,而日后开证行没有对议付行付款,那么,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这是因为,议付行是“垫款”,而非“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