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继续拥有经营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已经迁入小城镇落户,其原先承包的农村土地如何处置,暂无明确说法。但按该法的本意,应该是在下一轮(即第三轮)土地承包时,已经迁入小城镇并拥有户籍不应再参与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