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收入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支配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
不合理。据婚姻法所述,如果双方是合法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妻子无经济来源,丈夫不支配给妻子钱花,属违法行为,因结婚后财产是共有的,所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婚姻法的准则。
结合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为宜。
这样当然不合适。不过,根据婚姻法规定,你们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