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条件,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增值税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
三、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纳税人自用的应征增值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借鉴国际惯例,规定自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汽车的修理费可以准确归集到具体车辆上,因此不能抵
扣;小汽车的燃料费很难归集到具体车辆上,也无法采取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因此,对小汽车的燃料费可暂准予其抵扣 。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自用的应征增值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指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如接员工上下班之用,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