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入住电梯费也必须交吗

2024-11-15 14: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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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必须缴纳。

根据山东山物业管理法条例:

1、如果物业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包括电梯费。


2、有些地区对房屋空置阶段的物业管理费缴纳比例有特别规定,一般是按照70%收费。


3、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山物业管理法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由《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七十条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回答2:

  是的,必须缴纳。
  1、如果物业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包括电梯费。
  2、有些地区对房屋空置阶段的物业管理费缴纳比例有特别规定,一般是按照70%收费。
  3、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地区对房屋空置阶段的物业管理费缴纳比例有特别规定:
  2、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交付的物业和交付后长期空置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3、《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公司按正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4、2005年颁布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5、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综上。如果当地对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没有特别的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上又没有特别的约定,业主一般应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