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长期不上班对单位领导有什么处理没

2025-03-07 1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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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务员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
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
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
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
,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
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
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
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
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
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
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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