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解读】该项将原《条例》中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改为“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使表述更为清晰、准确。本项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若夫妻双方仅一方为独生子女或该夫妻的第一胎为双胞胎(含多胞胎)的,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另外,夫妻如果曾生育过两个子女,且两个子女同时存活过,现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属于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收养一个子女没有再生育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但明知所收养子女在被收养前有其他亲兄弟姐妹的除外。看到这个法律条文,你的情况是不符合的,因为你不是一个子女。而是两个。具体的你可以去计生部门继续咨询。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