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说双方都同意才能鉴定。这纯粹胡扯!请你参考一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上述条款有什么要被告同意的规定吗?
3、在实践中,如果法院通知对方选择鉴定时,对方不愿签字,就表示是自愿放弃。他是要承担后果的。如果最终导致败诉,那另一方为此而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等属于合理费用的,对方依法还应当承担。
4、你不要急,你依法申请就可以了。法院自己会协调的,对方如不同意,那就是3的结果!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发生争议,申请鉴定的,应当审查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的关联性,判断鉴定的必要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
(1)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达成协议的;
(2)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的;
(3)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等第三方结论作为依据的(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等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
(5)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