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身份上属于国家公务员,根据编制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行业公安——铁道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缉私警察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其编制依所属机关分别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局和海关总署,铁道部撤销后原属铁道部的铁道公安警察编制统一移交公安部。
区别:
1、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管理上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行业公安机关既接受所属部委领导,也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公安现役部队:武警中的消防、边防、警卫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管理的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在工作上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也称“公安现役部队”,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 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察
警察的编制
一、治安警察
治安警察是管理查处治安案件(事件)的警察,他们一般设置在派出所、及区县级(含)以上公安局治安队、处。治安警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二、刑事警察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联络和接洽。
三、交通警察
指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工作的人民警察。交通警察是警察的一个警种。其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简称“交警”。
四、巡逻警察
有人称巡逻警察为市民的“保护神”,因为他们总是在市民的身边,能给人更多的安全感。巡逻警察的主要职责有:
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在指定地方巡逻,执行法律法规,进行交通管制、疏散人群,预防犯罪和逮捕违规者;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
五、特种警察
特种警察是警方的一个担负某些特殊任务的警种,特警是警察中的特种精英。专门负责各种特别的危险任务:例如:拯救人质、围攻恐怖分子或有强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等。特警通常受过特别的严格半军事训练,使用武器比普通警察精良。
六、武装警察
武警分为三大类,即武警总部直接领导管理的内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森林)和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边防、消防、警卫)八大警种。
七、空中警察
空中警察隶属于公安部十五局民航公安局,接受民航局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以及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
八、中国海警。中国海警局依法开展海上维权执法保障国家海洋权利不受侵害。
九、户籍警察。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
十、外事警察。是指管理出入国境事务的警察。通常办理出入境通行证、护照等,并进行管理 。
十一、经济犯罪侦查警察。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经济案件。
十二、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监察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
十三、禁毒警察(独立警种)。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
十四、警务督察。监督警察内部纪律的特殊警察,有着“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称呼。
十五、监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监狱)的管理警察。
十六、科技警察。公安部门内专门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这部分人也称为警察,但是其正式称呼前要冠以“专业技术”一词。
十七、公安法医。有一部分从事司法医学勘验工作的法医是公安部门的编制内成员,是有警衔的,也算警察。
区别:他们各自的职责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具体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警察
事业编制的警察和行政编制的警察的区别:
1、工资待遇不同:
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拔款三种类型。
2、级别规定不同:
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按照级别升职的,比如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
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比如在医院,几年以后是住院医师,几年以后是主治医师,几年以后是副主任医师。其中,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
3、渠道不同:
想进入行政编制只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现在只有省级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地级市及以下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
中国警察警种分类大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进行分工
(一)公安机关的警察:
1.治安警察。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2.户籍警察。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
3.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挥交通;预防、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5.巡逻警察。这个警种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并的,叫交巡队,巡警设置的目标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务范围十分广泛。巡逻警察执行任务的形式就是巡逻(另外,防暴警察属于这个警种,有的地区称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触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务的警察。通常是这公民办出境通行证、因私护照(因公不是在此)并进行管理等。
7.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独立警种)。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经济案件。
8.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监察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
9.禁毒警察(独立警种)。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
10.警务督察。监督警察内部纪律的特殊警察,有着“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称呼。
11.监所警察。是看守所(不是监狱)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门内专门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这部分人也称为警察,但是其正式称呼前要冠以“专业技术”一词。
13.公安法医。有一部分从事司法医学勘验工作的法医是公安部门的编制内成员,是有警衔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门还有边防、消防和警卫三个警种实行军事化管理,他们就是我们所谓的“武警安全部队”。
二)司法机关的警察:监狱、劳教机关的狱警、管教干部。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比较特殊和神秘的一类警察,负责情报和反间谍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警察:
接受公安部和铁道部双重领导的警察:铁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警察:航运警察(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3.接受公安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双重领导的警察:民航空中警察(负责民航飞行安全维护和处突)。
4.接受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警察:林业警察(是林业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双重领导的警察:缉私警察。
二.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武装警察:武警总部是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
(一)武警总部直接领导的武警:武警内务部队(包括机动部队和特战部队)。
(二)接受武警总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武警:
1.接受武警总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交通部队。
2.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森林部队。
3.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黄金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工业管理局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黄金部队。
4.接受武警总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的武警:武警水电部队。
三.接受其他部门领导的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参与司法执行、司法调查,维护司法机关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