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税局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应该享有车补,为什么没有呢

2025-04-04 0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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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国税局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属于非在编聘用工勤人员指标,是没有车补的,和事业编制不同。不同地区补助条例不同,最好向有关部门咨询然后判断。

2、根据相关规定: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采用“三个统一”:

2.1、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限额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统一实行购买服务的管理方式,由用人机关与劳动派遣机构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向用人机关派遣所需聘用人员,并明确派遣关系、合同期限、工资报酬、权利、义务等内容。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并由用人机关、派遣机构对聘用工勤人员进行考核。 

2.2、统一工资待遇。实行派遣机关统一为聘用工勤人员发放工资、办理“五险一金”,执行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2.3、统一财政定额补助。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非在编聘用工勤人员指标,参照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人均收入标准及市直同类人员工资金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经费补助标准,每年年初由财政局经费一次性核拨到用人机关,并定期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标准。补助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支配使用。


扩展资料:

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2、目标和原则: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2、司勤人员安排:以人为本,对因取消公车而失岗的司勤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主要采取内部安置的办法,用多种方式保障其能够继续就业。要做好相关司勤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发放、社保关系处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公车处置:车辆处置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制定了规范处置办法。通过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这项工作一定要公开、规范,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先行示范:公车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调整深刻,不是一项小改革,任务重、时间紧。要稳妥推出,更要确保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要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率先作出示范,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省要尽快启动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意见》进行规范,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公车改革,要按照《意见》要求,专门制定方案,适时推出,限时完成。

5、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方针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和交通补贴发放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