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三流一致原则,不能这样做!即使有委托转款字据,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列为疑似虚开嫌疑对象,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检查或麻烦。甲企业根据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款额付款给A公司,不应该管A公司付给谁。
在实际中可以这么操作,只要甲企业同一就行为了规避风险,最好是签一个甲、A、B三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