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单位内部向员工借款筹集资金是非法集资罪吗?

2025-03-13 12: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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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事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关于这一点,如果有不放心怀疑公司目的的人,那么就可以在拿钱出来的时候要求公司拿相关批准来看。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实际中,如果是非法集资就会搞个传单,在社会各处发放。这一点企业集资就不相同了,首先它就不是向社会大众发传单的,因此员工们不用太过担心。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其实,本来是借出去的钱,最后拿回来的应该是钱才对,但有些就是拿些不对价的实物回来,这一点就是需要注意了。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这一点,也就可以判断企业向单位内部员工借款筹集资金是向特定人借的,不是所谓的不特定的人,因此有顾虑的人大可打消疑虑。

回答2:

一般情况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向内部员工筹借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
按照司法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关于“单位内部”的理解:
首先,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职工不包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公开招聘任用的公司人员;此外,单位内部职工从外部亲友或他人吸收资金借给单位使用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单位具有主观明知、鼓励、施压等情形,可综合主观情况认定为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如果集资对象既有本单位内部职工,也有社会公众,应全额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次,集资用于本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
(2)、需采取借款方式。单位内部集资的方式,包括借款利率等,应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
(3)、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合同无效。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