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在法律上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如果未成年人是不满14周岁的男性,如果该男性儿童自愿,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并非自愿,那么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若是与男性儿童发生性关系,由于无法定罪为强奸罪,故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可以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另外,要注意猥亵行为与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应认为,由于性行为是猥亵行为的“更进一步”,具有更加严重的危害性,既然无法定罪为强奸罪,那么其退而定为猥亵儿童罪是理所当然的。
第二,未成年人是未满14周岁的女性,那么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注意这里的奸淫更加严厉,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应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但是,双方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未成年人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男性。那么与之发生性行为,如果该未成年人自愿,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却强行发生性行为,
以我国现行法律难以定罪
。但若有构成其他犯罪的情节,可按照其他犯罪处罚。例如,
造成人身伤害的,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形成人身拘禁的,可按非法拘禁罪论处
。
第四,未成年人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女性。如果该未成年女性同意,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该未成年女性不同意,却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则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呵呵,应该比较全面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希望采纳。
如果女方年满14周岁又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就不算犯罪也不是违法,不过涉及的民事行为由双方自行解决或者诉讼解决。而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与未满14周岁的女发生性关系和精神有问题不能判别事情的妇女等发生性关系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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