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与其在中国担任的职务以及在中国停留的时间相关,比如:来中国担任代表处的代表,或担任外资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其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如果居住满一年,或者有住所就需要缴税的。其他情况可以不交。
中国的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此外国人在中国有住所那么他属于居民纳税人,要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即境内支付的工资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外支付的工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用交了。相当于你在外国做事,在外国未领工资,如何在外国交税?
当然要交了。不交要被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