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协商解除,单方合法解除,单方违法解除。开除或者除名本来是行政单位针对单位人员存在过错而与之解除劳动或者行政关系的称谓,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概念。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采取除名、开除称谓,其实是行政单位的惯性思维,是不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