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省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的许可证。由户口所属省级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制证、发放。往来港澳通行证只能由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省公安厅授权的旅行社代办。 港澳通行证仅限签注有效期内使用,签注有效期为签出后3个月内一次有效,香港、澳门停留时间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为14天。 港澳通行证不得转借,不得撕毁、涂改、转让、冒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签发机关报告。 持港澳通行证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职业(不论有薪或无薪)、创立或加入任何业务,或在任何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读。 办理港澳通行证基本程序 1、 申请表:填写申请表一份(可到旅行社领买10元/份) 2、 照 片:2张2寸白底彩照(底色一定要纯白证件专用相片,具体见详细要求,建议到正规照相馆照相) 3、 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卡仅为本人那一页) 4、 盖 章:根据户口卡上的服务处所,如服务处所为空白,则须盖申请人当地派出所公章,如服务处所为单位,则盖单位公章,总之,公章与服务处所保持一致则可,若申请人为单位最高层领导,则需上级领导盖章签字。单位,与个人所填写的简历和户口服务处所请保持一致。(公、检、法、税务、出版经营等单位申请人需要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意方可办理;副处级以上公安系统备案国家干部等特定身份人员需要上级单位加盖公章同意方可办理);长沙市户口普通居民不需要加盖派出所公章。 5、旅行社:申请人材料备齐后交由被授权出(国)境旅行社,交付办理费用,旅行社出具《赴港澳旅游组团名单表》将申请材料上报到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6、见 面:申请人本人携带好(a)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b)已填写好的申请表,(c)以及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和名单表,按旅行社专办员/业务人员通知,根据市公安局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预约时间见面办理(年龄查超过60岁的老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要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7、回执单/领证:申请人见面后将市公安局办理回执单交由旅行社专办员,出证后由旅行社统一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旅行社业务员通知申请人到旅行社领取港澳通行证。 8、单签注:已办理过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请一并提供原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以便增加香港/澳门签注,办理程序与首次办理一致。 注意:以上办理程序自2005年10月8日实施;根据申请人材料齐全预约到市公安局见面后,11个工作日左右(不含星期六、日)后方可出证,旅行社一般不受理加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