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 一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限。美国有两个相互独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统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州法院系统。 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 98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规定的罪行、与州宪法有关的案件和涉及州法规的案件、有关家庭法的案件、房地产案件、房东与房客之间发生争端的案件、私人合同纠纷破产除外、涉及专业人士玩忽职守、意外伤害、遗嘱检验及遗产继承、部分交通违规和机动车注册方面的案件。 行、有关联邦宪法问题的案件、有关民权诉讼的案件、环保管制问题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某些争端、集团诉讼案件。 二统一立案与选择法官进行调解。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有的诉讼案件都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后再按照随机方法分配给各位法官。法官不能自行去选择案件或向负责分案的书记官“打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官审判自己的案件。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另一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时就可以将此案从随机分配的法官手中交被“选择”的法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但如调解不成时件仍交回原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进行审判。 三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均无“级辖”的限制一律由原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原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系州法院系统的则向州中级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只有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宣判后自动进入最高法院审理。一些地区有点例外如加里福尼亚州规定中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的60 天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再上诉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每年接受这种再上诉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标的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特点。因此实践中对90以上的申请再上诉的案件都不会被
州最高法院接受。 四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判的案件不足100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分为三级联邦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13个、地区法院94个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县法院。 9名大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大约在80—100件之间这些案件是从数千件对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上告非法定程序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选择涉及与联邦宪法有关和涉及州与州之间法律冲突的案件决定由联邦最高法院审判而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大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点类似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除了审判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要到所分管的司法巡回区检查指导工作或者进行讲学、出国考察等。联邦最高法院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及其理由也应当写入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讨论案件时9 名大法官均必须到庭并发表意见和最后表决。如果主审法官的意见被多数人采纳判决书即由该主审法官起草反之则由首席大法官指定多数意见中的一名大法官起草。 五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诉辩交易。在美国对刑事案件可以实行诉辩交易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以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或者较短的刑期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并直接作出判决。这种“诉辩交易”虽然有让被告人所受其罚与所犯其罪有不适应之嫌但为国家减少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实行的诉辩交易相当于是一种“和解”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审理程序有些相似但“和解”的内容不同于“调解”因为“诉辩交易”的“和解”是在刑事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由诉辩双方的律师公诉人也由律师担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提交法官作出判决的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官对诉辩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只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向被告人本人询问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迫、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不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诉辩双方的律师协商未达成协议案件自然进入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普通程序。 六未经庭前披露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按照联邦法律和绝大多数州法律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辩双方必须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公开披露否则不得在法庭出示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如果控方认为庭审前公布证人姓名可能导致危险的话也可以不公布只是到了开庭审判的某一阶段该证人则必须出庭作证。与此同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方的请求决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对该证人实行“保护”对证人保护的内容很多如为其改名换姓、变更居住地甚至为其整容等。 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构成“藐视法庭罪”。直接言词证据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任何未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盘问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经法庭同意诉辩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发布命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文书是传票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法官可以决定予以逮捕并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证人作证前须在法官助理的带领下宣誓。 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师担任辩护人。无论是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还是适用诉辩交易的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加即使被告人不要律师为其辩护法官也要为其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因为法官会担心被告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放弃辩护权、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九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分离。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只有三级最高、上诉、原审法院在这样的法院建制下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是严格分开的。即在一级法院中要么只能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原审要么就只能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不会发生重叠和交叉。这与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既有权进行一审初审又有权进行二审上诉审甚至还可以进行复核审、再审的制度截然不同。据了解美国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对不同审判阶段追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对原审来说主要是为了体现审判的民主和公正而对上诉审来说则倾向于追求审判的法律价值。 十对上诉案件的审查筛选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并不会“无条件”予以受理并进入二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由上诉法院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对上诉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剔出这些案件一般是涉及一审中已经法庭确认了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的权利然后将涉及法律适用或反映出有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正式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受理。 一生效裁判的地域效力。在美国尽管实行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但对法院裁判包括决定、命令等的法律效力既判力都是一致的。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各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别的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或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这里所指的“承认”包括确保该判决的终局性和保证该判决的执行。 二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大都会自觉履行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法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美国人服从法律一般是因为他们信仰法治认为如果人人都守法会使社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繁多、法律繁杂的国家内如果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迫使所有的人服从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其次是法院享有处罚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因为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各方无论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自动履行法官作出的决定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关裁定或者命令的。例如l974年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当时最高法院命令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向一家地方法院提交他与其他人谈话的录音带。尼克松总统曾经试图抵制法院命令但最终还是感到难以违抗因为虽然提交录音带会导致总统职位难保但如果不服从法院命令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对生效裁判不负责具体的执行。在美国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执行人员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中找不到有关执行案件受理和执结、未结的数据。但法院对生效判决不负责执行并不等于对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的请求无动于衷也不等于对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不作为”可以袖手旁观。 而对权利人有关执行申请的“动议”作为一个新的“诉”来进行审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即签发有关执行措施的命令 有的翻译为《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令》。原告胜诉后在对方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如知道对方有把钱放在何处如存在银行可申请法官签发命令法官经过审查确认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即签发扣押令原告提交司法警察非法院编制具体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请求地方警察协助如原告知道对方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在何处也可先在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留臵权”登记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该房产已经涉讼然后申请法官签发命令交司法警察发布公告后予以公开拍卖出售如债务人是雇员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官发布“第三人扣押令”其内容是要求雇员所在的公司定期扣除该雇员的部分工资交给债权人。如此等等。 相反还有利于法院法官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审判活动而不受非审判事务的干扰和影响。 四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事项由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这里所指的“专门机构”是指联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负责。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一般能自动履行。对少数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在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手段的“动议”并获批准后权利人即可凭法官签发的命令请求司法警察对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在五、六十年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拒绝黑人学生入学。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才得以进入校园。 五申请执行的期限。在美国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期限一般为l0年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再发布有关命令。这比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人为6个月、个人为1年要长得多显然这种将法律保护的重心向权利人倾斜的观念和作法是值得我们借鉴。 六申请执行的费用。与我国收取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大都是按照争议或者申请执行的数额的“比例”征收的作法明显不同在美国当事人向法官申请签发强制执行命令的“动议”是“按件”交费请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官签发的命令也要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交费或者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如数扣除有点类似我国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收取的“实支费”“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司法警察的误工工资等开支和报酬。
美国巡回法庭是联邦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其职责是审理一些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需要在辖区内巡回审判,审理和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美国巡回法庭的法官并不固定,一般会设定3名巡回法官,但在特殊领域案件(如能源纠纷案)中,可能需要12名巡回法官联席审判。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常驻法庭,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另外,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巡回法庭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这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总的来说,美国巡回法庭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益。
美国联邦破产法庭1日发布的一份时间表显示,目前正处于破产保护阶段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将于明年申请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而之前一天,美国财政部正式要求通用汽车于本月10日之前完成出售部分资产的交易。
种种迹象表明,通用汽车公司正在以超出此前计划的速度,全力推进其资产重组计划,以期早日脱离破产保护程序。
最早本月脱离破产保护
根据时间表,通用汽车展开IPO的时间将在“明年某个时候”,该材料同时显示,于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的通用汽车可能最早将于本月脱离破产保护程序。
美国媒体指出,通用汽车能否尽快走出破产保护程序,取决于联邦破产法庭能否在7月10日前批准将通用汽车部分资产出售给美国财政部的交易。对此,美国财政部官员威尔逊1日表示,如果本月10日前不能达成上述资产出售交易,美国联邦政府将停止向通用汽车提供融资,而目前美国政府承诺向通用汽车破产重组进程所提供的资金,只能保证该公司维持运营到8月底。
无论是美国政府对于资产出售进程的态度,还是政府资金所能保证的运营时限,整个6月都在与美国联邦政府汽车特别工作组就资产出售交易进行磋商的通用汽车首席执行官(CEO)韩德胜心知肚明。正因为如此,他才在6月30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请求联邦破产法官批准该公司向美国政府出售资产。此外,韩德胜还有可能同通用汽车公司的破产顾问们于近期晚些时候举行会谈,以便敲定该公司走出破产保护程序的更明确时间表。
政府支持力度增大
在此前的听证会上,韩德胜还曾提出,美国政府可能对通用汽车在破产进程中的行业地位感到担忧。他表示,通用汽车6月零售业绩虽然好于预期,但批量销售却不尽人意,原因是破产程序的执行及批量买家由此普遍产生的担忧情绪。不过,韩德胜很巧妙地将优劣参半的销售数据转化为资产出售交易的推动因素,他指出,通用汽车6月销售业绩转好的部分原因在于市场预计通用汽车将迅速出售资产。
与此同时,通用汽车还从同样处于破产保护状态的克莱斯勒公司遭遇的阻碍中间接获益。此前在5月中旬,有克莱斯勒的机构投资者因为对克莱斯勒与菲亚特结盟可能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而向美国第二巡回法庭申请冻结二者之间的交易。但该提议很快被美国两级法庭否决,交易因此变故而耽误的时间不足24小时。
分析人士指出,与克莱斯勒公司相比,通用汽车还肩负着重塑美国企业偶像的重任,因此政府对其破产重组的支持力度将远超克莱斯勒。有了阻止克莱斯勒资产出售未果的先例,可能对通用汽车形成阻碍的团体也多数会选择知难而退;即使最终有类似情况出现,通用汽车所需要做的也只不过是重复克莱斯勒的作为而已。
此外,通用汽车的主观努力也有利于交易的迅速推进。6月26日,在十多个州司法部长施加的巨大压力下,已同意向未来汽车事故受害者承担产品责任赔偿的通用汽车公司再次迅速作出让步,同意将其申请破产保护后的汽车事故受害者也纳入赔偿范围。
美加政府2018年之前撤资
不过,在诸多利好之外,通用汽车的破产重组计划也存在着不利因素,那就是美国政府按计划将在新通用汽车公司中获得的“大股东”地位。根据通用汽车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时递交的材料,美国财政部将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向通用汽车提供301亿美元的救助贷款,这将使美国联邦政府在新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升至60%;加拿大政府也将对“新通用汽车”提供95亿美元的救助贷款,而其持股比例也将因此增至12%。
目前,已有几位美国国会议员表达了对美国政府控股通用汽车的忧虑。有共和党议员提议组建一个独立信托机构,用于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在通用汽车公司的持股;更多议员则提议制定两国尽快撤资的时间表。
据《华尔街日报》最新透露,美国政府已同意与加拿大政府协调双方出售通用汽车股权的事宜。其中,美国方面预计自己从通用汽车撤资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与加拿大政府的撤资时间表一致。此前在上月10日,美国联邦政府汽车特别工作组顾问罗恩·布鲁姆曾表示,美国总统奥巴马希望一旦具备可行性就尽快从通用汽车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