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谢谢二楼兄弟。我在《保荐业务通讯》第3期找到出处,但对于是否构成IPO障碍,还是不太确定:按照目前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无形资产的认定暂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在考核发行条件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产生的商誉可以不计入无形资产。但鉴于商誉本身的资产属性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的立法本意,要充分关注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较高对发行人资产质量的持续影响,同时可在合适时机对首发管理办法第33 条第4 款进行修订,在考核发行条件时,将商誉的影响因素考虑在内。真是坑爹啊,现在会里到底如何把握呢???
保荐通讯还是别的什么地方不是说了么在计算那个指标的时候不算商誉